我国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的一马公司(1MDB)案件,今日在吉隆坡高庭迎来裁决。高庭就案件中的 4 项滥权控罪及 21 项洗黑钱控罪作出判决,25 项罪名全部成立。

根据中国报道,承审 1MDB 案的高庭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Collin Lawrence Sequerah)在 9pm 重新开庭,并就刑罚部分作出裁定,判纳吉:
4 项滥权罪成立,各控罪监禁 15 年和罚款合计约 RM114 亿!若无法缴付款项,则需另为各滥权控罪监禁 10 年取代。另外,其 21 项洗黑钱罪名同样全部罪名成立,判处纳吉的刑罚是各控罪监禁 5 年。由于上诉监禁刑罚可以同步执行,所以这 25 条罪成,纳吉需服刑 15 年。在此案中,纳吉共面对 4 项滥权控罪及 21 项洗黑钱控罪。
根据控状,纳吉被指在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期间,在吉隆坡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分行,身为公职人员,即当时的首相、财政部长及 1MDB 顾问主席,滥用职权,为自己牟取总额约 RM22 亿 7757 万 7613.41 的款项。相关行为抵触 2009 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 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 24(1)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每项控罪可被判最高 20 年监禁,以及不少于贿金 5 倍或 RM10,000(视何者为高)的罚款。
→ 第 1 项滥权控罪主要指纳吉于 2009 年在任财长和首相时,促成内阁批准政府同意为登嘉楼投资机构(TIA,1MDB 前身)提供担保,让 TIA 能以发行伊斯兰中期票据方式,来获得 RM50 亿贷款;并指示董事局批准 1MDB 认购与 PetroSaudi 国际有限公司(PSI)合资成立的联营公司 10 亿美元股份,从中牟利 1MDB 的 6062 万 9839 令吉 43 仙。
→ 第 2 项滥权控罪是与 1MDB 收购 2 家持有独立发电厂的公司交易有关,纳吉被控于 2012 年,利用财长职权,批准 1MDB 通过子公司 1MDB 能源私人有限公司,以 RM106 亿投标价收购丹绒能源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也批准 1MDB 以 RM27 亿 5000 万收购 Mastika Lagenda 私人有限公司,以从 1MDB 子公司通过发行债券所得的资金,牟利 9089 万 9927 令吉 28 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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