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古代,長期實行鹽鐵專賣制度。若要追根溯源,甚至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的齊國。所謂專賣,即是禁榷,也就是說禁止私人經營,由官方壟斷售賣。
至于原因也很簡單,就是要「控制」。這個「控制」里有加強中央集權,增加財政收入,維護國家安全的若干意思。
但在如此多的優點背后,它自然也存在著明顯的弊端,專賣所帶來的壟斷效應也讓「百姓苦之」,因為在利益面前人性乃至制度也都不是可靠的。各地官吏乃至朝廷為了獲得更多的收益,又缺乏必要的監督反腐也導致官鹽的價格居高不下。百姓面對品質低劣,價格上也是昂貴,又要強制購買的官鹽,自然要趨利避害。也正是這樣的背景下,私鹽也就由此而生。
當然,在杜絕私鹽上各朝各代都制定了嚴苛的法律,販賣私鹽者動輒就要被斬首、株連。可無疑這也是加重了百姓的負擔,激化了社會矛盾的。
那麼,很多人肯定會基于食鹽的用途,驚喜地想到既然食鹽如此昂貴,那麼能不能利用食鹽腌制的咸魚來取而代之?事實上,對于這個問題古代的官府早就替你安排妥了。
在《管子》一書中記載:「唯官山海為可耳」。這里的官山海即是對包括鹽、鐵以及山川河流在內的資源的壟斷經營。
管仲作為春秋時期著名的政治家、經濟家,對于經濟規律的運用上可謂是爐火純青。衡山之謀、陰里之謀、菁茅之謀這些經濟智謀即便是今天也是耳熟能詳。
而在對待食鹽上,管仲自然也是發現了其中的奧秘。憑借推行食鹽專賣「計口售鹽」,齊國的財政收入迅速積累,這些也為齊桓公的霸業奠定了基礎。但不得不說的是,漢武帝朝時食鹽的專賣制度才全國推行。
在進入漢武帝朝后,隨著財政上的捉襟見肘以及地方富賈商戶的增多,也讓他接受了東郭咸陽等人的意見將食鹽在內的鹽鐵酒的經營權收歸官府,實行壟斷經營;并在地方設置了相應的官員,嚴禁私人制鹽售鹽。
在公元前81年,漢昭帝朝曾就廢立鹽鐵酒專營 而進行過一場激烈的辯論,也就是歷史上著名的鹽鐵之議,而恒寬的《鹽鐵論》就是根據當時的辯論寫就。
事實上一如前文所講,在相應機構設立的同時缺少監管下,官鹽的品質、價格都對百姓而言無異于劫掠,也正是如此,才讓人鋌而走險私鹽由此誕生。
但是為了能夠保證財政收入,朝廷自然會嚴厲打擊販賣私鹽者。對于販賣私鹽者,武帝規定一旦抓獲要在其左腳腳趾懸掛鐵鉗。
不得不說的是,在食鹽的是否專賣上也有著「與民爭利」的特點。而這樣的壟斷之下,有著日進斗金的利益,也讓朝廷一如吸食鴉片一般極難主動放棄。
到了三國、兩晉時期,由于戰爭增多對于財政收入的需求更加迫切,也讓朝廷對于販賣私鹽 ,影響官鹽售賣者會處以四年以上的牢獄。
而在唐朝的后期,為了彌補財政虧空,對于販賣私鹽打擊極其嚴格,也就此出現了死刑的判罰。一個人要是販賣超過一石就要處決,對于知情不報者連坐。憑借這樣的舉措,唐朝后期曾一度實現了財政盈余。
當唐亡后,五代時期的中國可謂是末世一般。鹽作為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其價格也高企,于是無數人鋌而走險,為了嚴控渠道甚至出現了販賣超過一斤鹽就要處死的法規。而一如前蜀王建、吳越錢镠這些都開創過地方政權的存在,甚至都曾從事私鹽行當,只能說風險、利潤并存。
宋朝時期,「冗官、冗員、冗兵」之下為了彌補財政虧空,自然對于官鹽價格上是一漲再漲,而商品經濟下私鹽泛濫,甚至屢禁不絕。到了明清時,對于販賣私鹽規定更甚,動輒就是處死,株連,甚至于連購買私鹽的也要被革去功名,仗責一百。
對于腌制食品,古人很早便已經掌握,文獻中周代便有著腌制肉魚的記載。而對于居住在河流湖泊、海洋附近的漁民而言,要長久地保證捕獲的魚類不變質,那麼用食鹽腌制自然是當時最優的選擇,而腌制好的魚類也可以進行交易。
可是在食鹽專賣的制度下,會出現一種奇怪的價格倒掛。眾所周知,一條咸魚的腌制需要大量的食鹽,可魚類在腌制成品后的價格卻要遠比使用官鹽的成本低得多,這樣的賠本買賣顯然沒有人愿意去做的。
要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顯然朝廷不會讓你使用私鹽,于是為了促進漁業的發展,官府推出了漁鹽。漁鹽相較于官鹽純度要低,價格上十分低廉,同時也是防止你鉆空子用咸魚販賣代替販鹽賺取巨大利潤,官府還將漁鹽用橄欖菜全部染紅。
如此一來,漁鹽也就從品質、顏色、價格上與官鹽有了區別。但是,不得不說是即便如此對于百姓而言漁鹽也要遠優于官鹽,畢竟花錢更少。而也就有了有的漁民利用可以申請漁鹽的機會,乘機虛報所需,然后將其中的一部分私自售賣賺取價差。
可是,面對這種虛報官府自然也有辦法,那就是對于漁民的魚獲斤兩進行匯總收集,并派遣人員進行查勘,核實無誤后發放憑證印信,如是讓漁民們無法多領取價格低廉的漁鹽。在清朝、民國時,所用下的剩余漁鹽甚至還要入庫。
無疑通過對食鹽官方的壟斷經營,實現了寓稅于價,充盈財政收入,加強中央集權的目的。但是在這種專營制度下,我們也同樣要看到尤其是在封建社會中很難做到平衡,這也直接導致了百姓生活品質的下降。
好在,如今的食鹽專營制度也已經被徹底地打破。食鹽的生產、運輸也都已經是市場經濟行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