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子腳下最不起眼的「治安官」,明代巡捕營有哪些功能和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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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京城繁華地,軒蓋凌晨出。」京城是全國政治軍事文化中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京城的治安問題,也深刻影響著百姓生命財產的安全。

巡捕營是明代設立在京城的專門捕盜的機構。 它的主要任務是巡邏捕盜,次要任務是管制和清逐游民及執行一些臨時性任務。

自成化末年起,國家開始不斷調撥團營士兵巡邏京師,逐漸形成一支專職巡捕的武裝力量,這便是巡捕營的前身。

明中期之后,社會治安問題日益嚴重, 五城兵馬司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顯得力不從心,巡捕營應運而生。

巡捕營的主要事務,是巡視捕盜賊和兵部管理,但實際上, 錦衣衛、順天府巡城御史等對巡捕營主管的事務都有權參與和管理。

五城兵馬司

一、巡捕營的設立的背景

明朝成化年間, 北京的治安開始不斷惡化。盡管城內負責維護守備與治安的機構眾多,卻無法挽回京城治安日益的頹勢。京城不僅是皇家貴族的居所,更是官僚、地主階級和富商大賈聚集之地, 盜賊日漸猖獗給明朝上層階級帶來許多困擾。

《皇明世法錄》記載:「末年,所司奏撥團營軍二百人,并捕賊,從之。」

成化四年, 皇帝下旨要求錦衣衛加強捕盜,「如今京城內外強盜數多,不分晝夜,公然騎坐馬匹,各執兇器,打劫居人并過往人財物,好生不便。務要盡絕安寧,不許視為泛常」,并且叮囑如有私相授受財務和縱容犯罪者皆治以重罪。

九門提督

即便如此, 盜賊叢生的局面也未見得明顯改善,甚至連朝廷官員也逃脫不了被打家劫舍的下場,「 數十成群偷劫官員、軍民人等之家,肆行無忌」、「 給事中雷澤、知州馮益并吏典徐旺等家,被賊打劫一空」。貧窮弱小的民間百姓無所依附,常遭遇盜匪肆意蹂躪, 成化年間盜匪猖狂己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

除了悍匪直接搶劫傷人外,一般的偷盜行為也很常見。民間財物被盜的情況更為普遍,連皇家的財物也慘遭毒手。京城內的京倉、內府、太廟都難逃被盜的噩運,甚至是帝王的陵園也受到冒犯。這時期的京盜匪引起的治安問題, 罪犯數量龐大且主體廣泛、犯罪手段多樣、作案范圍廣泛、受害人群體復雜,迫切地需要建立一個專職巡捕的機構來協助五城兵馬司管理治安。

明代軍營

此外,明代都城遷到北京后,流動人口空前增加。北京成為了全國政治中心的同時,也成為了全國最大的消費型城市。全國各地的商人、手工業者、服務業人員甚至青樓女子都云集北京。這時候的外來人口是本地人口的十倍之多。同時,白銀的進一步流通更推動了市場經濟的發展。 數量龐大的流動人口和市 場經濟的繁榮都使得北京城的 治安管理更加復雜、工作量不斷增加。

原設機構在履行職能時更顯得力不從心,加之北京城治安管理相關事務的增加,為了改變北京 盜匪橫生、民心不安的情況,巡捕營的設立應運而生。

二、巡捕營的總體概述

「巡捕」一詞意為巡邏搜捕, 巡捕營最主要的職責就是巡邏捕盜。它巡邏的范圍很廣,南到海子、北至居庸關、西過蘆溝橋、東抵通州,都在其執行的范圍之內。

巡捕營設有五個官職,它們分別是 提督官、中軍官、左右參將、地方把總尖哨提督官中軍官僅是巡捕營的最高領導階層。提督的意思是掌管督察,它負責巡捕營的管理和檢察。嘉靖元年,巡捕營設有把總五名,主要負責巡邏城內東西二路和城外的東北、東南、西南三路。

明朝京城

巡捕營的職能非常單一,簡單來說就是專職捕盜,主要功能是 彌補五城兵馬司在京城治安方面的不足。

大量的游民涌入京師,這些游民散布在京城的各個角落,游蕩于市井之間,嚴重威脅著京城治安。對于有生活能力的游民,巡捕營會積極勸說并將他們遣散回鄉。對于無家可歸、又無法謀生的游民,巡捕營會把他們清逐出境。

《明會典》記載:「(成化)二十一年準奏,團營摘撥精壯馬隊官軍二百員名,隨同官校,併力拏賊」。

明朝錦衣衛

每當賊情重大,危害京城治安時,巡捕營也受命出警。嘉靖年間,蒙部落屢犯邊境,京師不寧。為了保證城外居民的生命安全,巡捕營參將和士兵 受命修筑城墻和護城河以御外敵。

通常巡捕營的臨時性任務都不是獨立完成的, 需要和其它機構共同合作。例如護送皇上前往帝陵,要與五城兵馬司共同協作;護衛皇家的女眷出殯或搬遷,要與錦衣衛和順天府一起協作。

巡捕營的 差務之繁瑣,職能之單一,根本原因是 地位不高,而且巡捕營的級別在各部門之下,營中的士軍人微言輕,可想而知在執行任務中也會面臨不少困難。

巡捕營主要是巡邏和捕盜,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不但辛苦而且很容易遇到危險。為了提高士兵當差的積極性和防止怠惰, 朝廷相繼推行了一系列獎懲制度。此規定涵蓋了巡捕營上下,從軍官到普通士兵。主要獎勵形式是升職和賞銀,主要懲罰形式是降職和奪俸。

明憲宗

巡捕營捕盜的賞銀比較可觀,這也是因為明代京城在正德年間治安敗壞、盜賊叢生,使得朝廷不得不加大獎賞力度,以充分調動巡捕營軍士的積極性,進而改善京城治安不善的局面。

巡捕營的獎懲制度,本意是為了調動士兵的積極性和防止士兵怠惰。但后期,它的獎懲制度逐漸由 以升賞為主的政策轉變為 以嚴懲為主的政策。到了萬歷年間,各種社會矛盾進一步激化,使得 巡捕營本身存在的弊端更甚于之前。

三、巡捕營的局限性及存在的問題

巡捕營的建立,是為了彌補五城兵馬司在捕盜方面的不足。 巡捕營地位低下,且許多職能與京城治安管理系統中的其他部門有重合部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巡捕營職能的發揮,就其本身而言, 它存在許多局限性

明朝軍士

首先,職能單一是它的首要問題。從職能性質來看,巡捕營治理游民和臨時性任務都不是常規職能,只有巡邏捕盜才是巡捕營的唯一的常規職能。職能單一對巡捕營來說有不少弊端。

巡捕營只有抓捕犯人的權力, 對所捕犯人或所繳贓物沒有處置的權力。再加上捉拿賊盜的過程本身就充滿危險,這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士兵執行任務的積極性。巡捕營職能單一的局限源自于它建立之初的權宜性質,所以劣勢也是與生俱來的。

其次,將官私役巡捕軍這一問題十分突出。自建立之初一直持續到明朝滅亡,明代役占軍人的現象極為普遍。特別是在明代中期以后,兵馬私役的現象屢禁不止,政府對此也很無奈,只能一定程度上認可此類行為。但在政府承認的范圍之外,私役的情況仍無法禁絕。在役的正規團營營軍尚且如此, 巡捕營的兵馬私役更為猖獗。對于這種役使,巡捕營士兵無力反抗,只得逆來順受。

明朝兵馬私役

兵馬私役,直接影響到巡捕營執行巡邏緝捕的任務。 嘉靖年間,巡捕營的兵馬私役現象愈演愈烈。為此,兵部乃會部門多次議處這一問題。

一方面,軍馬私役現象并不是士兵的個人行為,而是由參將等巡捕營軍官默許,甚至是親自操縱的行為。雖然朝廷屢次禁止,但無論怎麼三令五申,措施的推行總是要從內部傳達。 有些軍官本身就參與了私役,這使得朝廷的政令難以推行。

《明世宗實錄》記載:「此輩俱系烏合應募之人,非有尺籍、伍符,無從清勾。且見在亦多老弱,宜行減汰所余精壯不敷一營。」

士軍操練

另外, 缺員及戰斗力低下是巡捕營的最嚴重的弊端。逃軍、冗員、老弱及馬匹倒損等不僅是巡捕營的內部問題,更是明代軍隊的通病。無論是京城的營軍、京操的班軍,還是九邊重鎮、地方各衛和省鎮的營兵,無一幸免。

明代中期名臣胡世寧曾說:「 今養兵雖多,能戰無幾」。 士兵老弱、執行力低下的問題普遍存在。巡捕營的民兵多是在社會上沒有正經營生,他們為通常身體羸弱,軍士的素質低下。

明朝國家 重文輕武,士兵社會地位低微是有明代的政治特征。軍戶不僅世襲子孫,世代為國家賣命,還要自備物資,再加上國家對軍戶的人身控制極強,軍士在日常操練之外還要承擔各種繁重的勞役。所以 明人都把當兵視為最下賤的職業。有人為了逃避充軍,甚至「斷指殘目以避免其役」,更有甚者「有因充軍自縊者」。

明朝都司衛

綜上所述,明代巡捕營軍士社會地位低下不足為奇,但巡捕營軍士的地位在各級軍士中更為低下。主要是因為巡捕營是國家非正式機構, 沒有規定的品秩,地位不如一般的團營士兵,難免會被京城其它機構差使。

而且巡捕營在與其他機構接觸時,權力地位處處彰顯下風。與這些機構相比,巡視京營科道可以代表朝廷可以管理巡捕營,廠衛擁有游離于司法之外的職權能夠不受約束,巡城御史的影響力深入市坊,五城兵馬司職權廣泛等,因此,每次巡捕營要和其他部門合作時,常常窘迫不安地受制于人。

明代將領

巡捕營的 軍餉不足是造成士兵戰斗力低下的重要原因。軍餉不足一般來說是由于國家不能及時發放糧飽造成的。但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是由于各級軍官對士兵的克削。軍官對軍士的克削,往往是伴隨著占役共同進行的。

巡捕營軍士地位低微和軍餉不足兩個因素直接造成了巡捕營的執行力低下。而這兩個因素同時也是 造成巡捕營軍士逃亡的直接原因。巡捕營士兵連最基本的生活都保證不了,被其它機構役使和打壓,還要被世人所輕視。

雖然巡捕營有自己的獎勵制度,可以憑借軍功得到一些額外的賞賜,但這些獎勵的背后往往是生命的代價。 如此艱難的生存條件,即便有心立功,有時也是無力。

布面甲軍士

這些弊病的源頭,與明代京師治安管理體系密切相關。 從建立之初,巡捕營就帶有差遣的屬性。就巡捕職能而言,巡捕營與其它部門也存在職能重疊的現象。但巡捕營畢竟是京城中專職捕盜的唯一機構,為加強京城治安,朝廷對巡捕營的管理還是較為重視的。

然而,國家的重視缺少了制度和職權的保障。巡捕營權力有限,在執行任務時一旦和其他機構摩擦時,大機率會處于下風。

隨著特務機關的膨脹、巡城御史氣焰囂張,在與此類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巡捕營的職權逐漸被侵蝕。巡捕營的 職位卑下、職權單一更決定了它在明代京師治安管理體系中的尷尬地位。

皇家護衛軍士

綜上所述,國家因寄予期望,故而對巡捕營還較為重視。但 缺乏強有力的制度保障,在與京城其它治安相關治理機構打交道的過程中處于劣勢。不僅職權受到不同部門不同程度的侵奪,還要為其所役使。京城地廣人多,事務繁雜,治安治理本就難為,因此巡捕營在各大機構的夾縫之中生存艱難。

結語

巡捕營是明代北京設立的專職捕盜的機構,自建立之初到嘉靖中期,對維護京城治安發揮了積極作用。在那以后, 巡捕營的巡捕職逐漸弱化,官軍私役的現象大肆增加

到了明代中后期,國家財政困難,巡捕營的軍餉物資不能按時發放。加上官軍克扣物資,造成大量士兵流失,招募民兵更加困難,使得逃軍形成惡性循環。 巡捕營內部的逃軍、冗員、老弱及馬匹倒損現象愈演愈烈。而且巡捕營本身地位低微,在與京城其它治安管理部門的相互作用下,權力更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奪。

但總的來看, 巡捕營主要履行捕盜職能,很大程度上也維護了京城的治安。盡管其治理成效并不如人意,但它發揮的積極作用卻不可因此抹煞。

參考文獻:

《明史》《明會典》《皇明世法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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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4 4: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