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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契約簽訂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是當事人相互協商、相互妥協的一個過程,雙方在其中都找到利益的平衡點。
契約制度一直有著悠久的歷史, 它最開始源于國家之間簽訂的協議,後來逐漸發展成為市場交易的過程中使用的券書。
隨著經濟的發展,商品貿易的發達,契約種類逐漸增多,格式也開始趨于固定化。 契約內容中關于債務擔保,以及違約的責任承擔方式,也日益明確化和具體化。
宋代契約
宋代由于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關于契約活動方面的立法也得以豐富和發展。 官府對于一些買賣契約、租佃契約、租賃契約和借貸契約都有明確規定。總的來說,宋代契約制度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契約制度的發展
宋代以前,整個中原地區一直處于戰亂之中,疆土分崩離析。宋代結束戰亂之后,才為社會經濟的發展創造了一個相對和平的外部環境,間接促進了契約制度的發展。
宋代為大力推行「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土地政策,允許土地在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流轉。宋代不再堅持國家土地所有制,開始承認土地私有制,甚至用國家的權力和法律的保護土地的流轉,一些官員也參與到土地的買賣中。
為了防止官員損壞契約的公正性, 宋朝禁止官僚放貸,官員不得承買或者租佃官田。因為在民事活動中,雙方地位的嚴重不平等就會直接影響老百姓的合法權益,甚至違反契約自由原則。
土地私有
《宋刑統》記載:「今后監臨官于部內放債者,請計利以受所監臨財物論,過一百匹者,奏去敕裁。」
官員也不得從事的場務、河渡、坑冶等經營活動,除此之外,官員在買賣官田方面也受到法律的限制,違反規定的官員還會受到刑事處罰。
為了維護契約的順利進行, 宋朝實施標準契約和官版契紙兩種模式,使得契約風格日漸統一。這些舉措既促進了宋朝契約活動的發展,也為契約制度的完善奠定了政治基礎。
宋代的經濟文化相當發達,無論是農業經濟,手工業經濟亦或者商業經濟,都達到了空前發達的水平。隨著手工業生產規模擴大, 宋代的手工業逐漸由勞役制向雇傭制轉化,雇員對雇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減弱,提高了雇員在生產過程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進而推動手工業的發展。
宋代雇傭工
無論是農業、手工業還是商業的發展,都為宋代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保證, 也為契約活動的發展和契約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充分的經濟基礎。
隨著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商人的社會地位得以提高,對傳統觀念造成了強烈的沖擊。 商人和賤民成為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編戶齊民,社會結構也隨之發生了一些變化。
開放的思想文化氛圍,為宋代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思想上的保證,也為宋代契約活動的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礎,對宋朝契約制度的發展有重大的意義。
宋史
二、宋朝契約的種類
宋代的契約活動,其內容的豐富化,種類的復雜化、細化都是之前社會難以企及的。 買賣契約可以分為絕賣和活賣。絕賣需要轉讓物品的所有權,而且還不能進行回贖。活賣,指的是不轉讓物品的所有權。
在宋朝,田宅實施的就是絕賣,宋代法律對它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在田宅絕賣過程中,在同等交易價格的原則上,房主的親戚和鄰居擁有優先購買權,在親人不要的情況下,還需要去詢問鄰居們是否愿意購買,如若鄰居也不要,則出賣人才可與其他買家進行交易。
貿易往來
如果第三方出的價格比親人和鄰居高,就不需要先問親鄰,房主可以直接與其進行田宅的買賣活動。這樣既避免了宗族財產的輕易流失,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出賣人的合法權益。
簽訂合同之后, 當事人還要拿著契約蓋章,繳納契稅,這樣的契約就是所謂的「紅契」,它受到法律和國家強制力的保護。這既使田宅的買賣活動得以規范化,又保證了國家的財政稅收。
如果當事人私下交易,沒有到官府繳納契稅,也未加蓋官印的,則稱之為「白契」,它不受國家的合法保護,對于國家的財政稅收也造成了一定的損害。
民間商販
在宋代,租佃制也逐漸取代原來的莊園制。作為出租方的佃農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 佃農與地主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這既刺激了佃農的生產積極性,同時又保障了佃農的合法權益。
就租佃契約的內容條款而言,一 般包括田畝的位置和田地的畝數,交租的時間和地點,以及擔保條款和違約條款,還有雙方當事人和擔保人的名稱,包括契約訂立的時間。
宋朝時期,關于房屋租賃的法律規定已經十分完善了。為了避免租賃過程中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保障租賃契約的順利實施,宋朝法律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雙方契約達成以后,租金不
得更改,在租賃期間,不得將官屋轉租給他人。
中央集團
《名公書判清明集》記載:「諸以己田宅重疊典賣者,杖一百,牙保知情與同罪。」
對于一些小件的,不具有較大價值意義的物品或一些日常用品的租賃,則不要求簽訂書面契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口頭協議就行。 對于不同的租賃物,法律規定可以使用不同的訂立程序,既考慮到了實際生活的需要,又適應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三、契約的原則和履行
宋朝契約制度的原則,體現在契約在訂立和履行等活動中,它對契約活動具有高度的指導意義。
契約憑證
首先,契約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就是自由, 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基礎上,自愿簽訂契約,關于契約的內容,當事人的 任何一方包括第三方都不可以暴力干涉。
比如在租佃契約中,由于佃農與地主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都屬于國家的編戶齊民,
所以地主不得強制佃農與其進行交易,佃農可以自主決定退佃或者換佃。當然, 這種自由也是相對的,其必須在法律的規制之內,且不得損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受儒家思想的影響,誠實守信一直都是人們的道德準則,更是大家安身立命的根本,它貫穿在人們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 為了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在契約活動中往往會約定一些擔保條款或者違約責任等。
佃農生產
關于奴婢、家畜等的買賣, 如果發現涉及買賣的奴婢、家畜有舊病,買方可以在三天之內反悔,若賣方不同意的話,就會面臨刑事處罰。如果奴婢沒有疾病,而買方隨意反悔的話同樣也會受到處罰。
為保證契約的履行,在契約的訂立過程中,也會設置一些擔保條款和違約責任,來保證雙方當事人在契約的履行過程中能夠更好地做到誠實信用。
在契約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中,需要要遵循法律規定,這一點毫無疑問。但由于自古以來,鄉規民約在民間具有較大的影響力, 所以在遵循法律的同時,還要遵循當地鄉村的慣例。依照當地的民俗來處理民間的各種活動,這種方式在處理過程中適用性很廣,對問題處理也十分有效。
王朝統治
由于官僚是整個國家的統治階級, 官僚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在契約活動中,雙方很難在一個相對平等的情況下進行契約活動。為了保障契約活動的順利進行,宋朝會在法律上對官僚的契約活動進行一些限制。 官員不得私自放貸,也不能租賃官田,更不能參與場務、河渡、等經營活動,一旦違反規定,輕則掉官,重則受到刑事處罰。
《宋刑統》記載:「監司及當職官員、吏人并州縣在任官員或吏人、公人,各不得承買官估賣之物,及佃承買官田宅,違者徒二年。」
為了保障契約的順利進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規定, 契約雙方除了要承受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外,還要受到擔保制度的賠償。擔保制度包括保證擔保、定金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瑕疵擔保、恩赦擔保以及追奪擔保等七種擔保形式。
在發生自然災害時,為了促進生產的發展,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官府會宣布免除官債或部分民間私債。國家還會實施恩赦,免除使一些債務人的貸款,給他們減輕了負擔,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結語:
隨著商品經濟以及土地私有制的發展,人們的私有財產權意識逐漸增強,有關土地田宅的契約活動日益增多。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避免糾紛的產生,契約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
當然,宋代契約制度由于當時社會、經濟發展的歷史局限性,其固然存在一定缺陷,比如由于重刑輕民的歷史文化傳統,宋朝一直沒有建立單獨的契約法律規范,但這并不妨礙宋代契約制度本身的重要地位,以及其對我國古代契約制度的發展乃至民事法
參考文獻:
《宋史》《宋刑統》《慶元條法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