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警区主任艾力森证实,傍晚开车撞入河里的司机涉嫌吸毒,案件在1987年交通法令第44(1A)(A)条文进行调查。
该条文规定,在吸毒后驾驶导致他人受伤,一旦罪名成立,可被判处7年以上及10年以下监禁,以及3万令吉以上及5万令吉以下罚款。
艾力森表示,有关案件发生在马当古巴利亚河边,涉及一辆宝马。
肇事司机是一位30多岁的当地男子。事故发生后,司机被送往砂拉越中央医院接受治疗,而车辆前排乘客,是一名40多岁的男子,则被送往吉达警察局接受调查。
后排乘客的身份无法确认,事故发生后立即逃离现场。此次事故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 “毒驾” 治理的讨论。近年来,各国都在不断加强对毒品犯罪和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但 “毒驾” 案件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是部分人对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抱有侥幸心理,认为 “偶尔吸毒后开车不会被发现”;
另一方面,在一些地区,对驾驶员的毒品检测机制仍存在漏洞,比如常规的交通检查中,毒品检测并非必检项目,导致部分吸毒后驾驶的人员得以蒙混过关。此次古晋的这起事故,无疑为公众敲响了警钟:治理 “毒驾” 不能仅靠事后惩处,更需要事前预防。
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毒品检测机制,比如在常规交通执法中增加毒品快速检测环节,对长途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重点人群定期开展毒品检测;同时,还应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通过案例讲解、公益广告等形式,让公众深刻认识到 “毒驾” 的严重危害,从思想根源上杜绝此类行为。
目前,古晋警方仍在对该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但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这起连人带车撞入河的 “毒驾” 案件,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毒品是社会的毒瘤,而 “毒驾” 更是将这一毒瘤扩散到了公共安全领域,唯有通过法律的严惩、机制的完善和公众意识的提升,才能彻底遏制 “毒驾” 行为的发生,守护好每一条道路的安全,保障每一个家庭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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