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决,推翻高庭此前判处土团党前青年团团长赛沙迪的判决,包括4项串谋失信、滥用资金和洗钱罪名,并无罪释。
现年32岁的赛沙迪是在2023年11月9日被高庭裁决4项串谋失信、用资金和洗黑罪成,判处7年监禁、鞭答2下以及罚款1000万令吉。
他以18项上诉理据,向上诉庭申请推翻高庭的判决。
上诉庭法官拿督诺琳巴达鲁丁今日代表宣读判词时说,上诉庭针对上诉人赛沙迪指示从土团党银行账户“提取”资金,以及作为“开销”的事项作出了厘清,确认“提取”及“开销”两者不能作为同样意思。
“上诉庭也接纳了上诉方律师的论据,即相关资金的作为,开销’时,没有一分钱用作个人用途,而是作为土团党青年团的活动开销。她说,控方对于申请人指示提款的证据,也过於依赖第13名证人(时任土团党副财政拉菲克)的证词,证人宣称“申请人在2015年家裡财务失後,要求提取所有’土团党账户的资金。
不过,相关证人的证词也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针对其中关键部份一直重複表示已不记得。赛沙迪也是大马民主联合阵线(MUDA)前主席及麻坡区国会议员,他将可取回其保释金及护照。
另外两名承审上诉庭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阿兹曼阿都拉。赛沙迪的辩护律师拿督莫哈末尤索夫、拿督郑宝德;而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及法拉依兹林。
根据第一项控状,赛沙迪被控与拉菲克,共谋挪用受託管理该党青年团的100万令吉资金,并於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犯下上述行为,因而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刑事失信);一旦罪成科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鞭刑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於土团青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於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因而刑事法典第403条文(用资金);
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最高5年的监禁、鞭答及罚款。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是洗钱罪,即分别将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账户转入其土着信託基金账户,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伶花洗钱,因而2001年反洗、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即取、接收、持有、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罪成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所得金额的5倍罚款。
文章未完,點擊下一頁繼續
下一頁